(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魏培能、张国梁等与季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能,张国梁,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2-2号原告:魏培能,男,汉族,1973年12月27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张国梁,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作勇、后小伟,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峰,男,汉族,1962年5月19日出生,个体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23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季峰价值435000万元财产的查封和解除对被告季峰在银行存款4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勇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