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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阳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阳某,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襄阳市。被告梁某某,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