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阳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阳某,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襄阳市。被告梁某某,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于2015年8月1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阳某负担。审判员袁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俊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