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财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王仲元与游海军、朱超峰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仲元,游海军,朱超峰,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08号申请人王仲元,男,198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朱超峰,女,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朱超峰,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该公司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王仲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游海军、朱超峰、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嘉荣创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游海军、朱超峰、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