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陈桂芳与朱小妹、褚春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芳,朱小妹,褚春亮,朱银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靖园民初字第515号原告陈桂芳。被告朱小妹。被告褚春亮。被告朱银娣。原告陈桂芳与被告朱小妹、褚春亮、朱银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芳,被告朱小妹、褚春亮、朱银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芳诉称,2013年3月30日,褚习华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3年10月2日褚习华遇交通事故身亡。被告朱小妹是褚习华之妻,褚春亮是褚习华之子,朱银娣是褚习华之母。原告向三被告催要借款,三被告却互相推诿,无意归还。褚习华借款时未出具借条,2015年6月9日褚习华之妻朱小妹出具了借款证明。朱小妹与褚飞华系夫妻关系,借款属共同债务,朱小妹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三被告均为褚习华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在继承褚习华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并且三被告因交通事故已经获得了赔偿。请求判令三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朱小妹辩称,褚习华向原告借款属实,但我没有分得遗产,不同意归还。被告褚春亮辩称,原告诉称褚习华向其借款应当提供证据,朱小妹事后写的借款证明我不认可,我不同意归还借款。朱小妹与褚习华结婚时简单装修了房屋,婚后建造了小屋,至于褚习华的遗产有无分割我不清楚。被告朱银娣辩称,原告诉称褚习华借款却没有褚习华签字的借据证明,我不同意归还借款。经审理查明,朱小妹与褚习华于2011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未生育子女。2013年10月褚习华遇交通事故身亡,三被告已经获得因褚习华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褚春亮是褚习华之子,朱银娣是褚习华之母。三被告是褚习华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三人尚未分割褚习华遗产。2015年6月9日,朱小妹向原告出具证明,内容为“褚习华与2013年3月30日借陈桂芳伍仟元整,用于造房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证明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褚习华曾向其借款5000元,借款数额较小,褚习华未出具借条符合情理。在褚习华死亡后,褚习华之妻朱小妹承认借款并且出具了书面证明,因此本院认定褚习华向原告借款5000元事实成立。褚春亮、朱银娣以褚习华未出具借条而否认借款,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借款系褚习华与朱小妹婚后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褚习华死亡后,朱小妹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朱小妹辩称未分得遗产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朱小妹、褚春亮、朱银娣因褚习华交通事故所获得的赔偿款不属于遗产范围,但褚习华生前装修了房屋,建造了小屋,可以认定褚习华有遗产。三被告均是褚习华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褚习华的遗产。被告褚春亮、朱银娣均未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因此褚春亮、朱银娣应当在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妹归还原告陈桂芳借款5000元。二、被告朱小妹、褚春亮、朱银娣在各自继承褚习华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以上两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小妹负担17元,被告褚春亮、朱银娣各负担4元(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予以退还,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泰州市农行海陵支行;账号:20×××88)。审 判 员 叶海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阳晨书 记 员 徐 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