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民一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穆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一初字第309号原告穆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清斌,系甘肃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合法审查后,符合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穆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火荣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应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