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磁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李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某,李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磁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保平,该局案件执行室主任。被执行人:高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中莲花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高某、李某甲所作(2014)2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高某、李某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2014)220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波审判员 杨 晓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