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台商终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许升华与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许升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程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升华。委托代理人:江轮权,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许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应收934元,由上诉人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多收部分934元退还给上诉人台州钰滨鞋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战平代理审判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