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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孟元华与藏根财、杨运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藏某某,杨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孟某某,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告:藏某某,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杨某某,女,成年,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藏某某、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8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贺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