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志博诉郑玉清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志博,郑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魏志博,男,1990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清,女,39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负责人尚卫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大庆,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志博诉被告郑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志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郑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志博自愿撤回对二被告郑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的起诉,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志博撤回对被告郑玉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志博负担。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