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大江、王琳琳等与李付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798号原告:王大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211。原告:王琳琳,女,汉族。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理人:王大江,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公民身份号码:×××2211。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冠维,广东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生,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襄城县。公民身份号码:×××2211。委托代理人:王占杰,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大江、王琳琳诉被告李付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美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江、王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4元,由原告王大江、王琳琳负担。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