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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6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邢旭阳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邢旭阳,高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6478号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清路8号6幢一层。法定代表人刘驰原。被告邢旭阳,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高洋,男,1993年7月31日出生。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邢旭阳、高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千二百九十六元,由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人民陪审员  李新立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