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与慈溪市唯爱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慈溪市唯爱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经营者:诸惠朝,个体工商户。被告:慈溪市唯爱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眶。委托代理人:陈家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诉被告慈溪市唯爱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16元,减半收取计3808元,由原告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