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行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与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行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女监路。法定代表人何文虹,局长。委托代理人田丰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与被执行人中海鼎盛(西安)房地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水保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33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15日内补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罚款300000元,逾期加处罚款3000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市水保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40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作出的市水保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作出的市水保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水土保持监督站作出的市水保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薇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