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2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志勇与XX刚、王志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志勇,XX刚,王志猛,王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2507-1号原告:郝志勇,农民。被告:XX刚,农民。被告(追加):杨秀艳,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胡家坨镇西黄村2区10条**室。被告:王志猛,农民。被告:王立兴,农民。被告(追加):李文华,女,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窝洛沽镇新庄子村建头南街**号。原告郝志勇与被告XX刚、杨秀艳、王志猛、王立兴、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志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XX刚、杨秀艳、王志猛、王立兴、李文华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郝志勇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郝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XX刚、杨秀艳、王志猛、王立兴、李文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会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志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