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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周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捕前系山西省榆社县云竹镇和平村村民,住。2013年7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辩护人郭兰香,系山西丰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5)第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郭兰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0日晚上11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纠集“黑蛋”(具体情况不详,现在逃)等八九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手持砍刀和镐棒,并佩戴白色口罩来到怡盛休闲会所,下班后即冲进去打砸,将怡盛休闲会所的电脑、验钞机、空某、暖气片、茶几、烟灰缸等物品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065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并选择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告人周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晚上11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纠集“黑蛋”(具体情况不详,现在逃)等八九人,分别驾驶两辆轿车手持砍刀和镐棒,并佩戴白色口罩来到怡盛休闲会所,下班后即冲进去打砸,将怡盛休闲会所的电脑、验钞机、空某、暖气片、茶几、烟灰缸等物品砸坏后逃离现场。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人民币8065元。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的亲属代周某赔偿怡盛休闲会所人民币4万元,怡盛休闲会所的经营者鹿金矿对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2014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拍摄榆次区蕴华街怡盛休闲会所被砸的现场照片,证实怡盛休闲会所的空某、电脑显示器、身份证阅读器、玻璃、茶几、椅子、沙发、电话、验钞机等物品被砸坏。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等人砸坏怡盛休闲会所的财产价值8065元。3、榆次区怡盛休闲会所个体经营业主鹿金矿(甲方)与被告人周某(乙方)签订的和解协议、谅解人鹿金矿出具的谅解书、撤诉申请和收到4万元赔偿款的收条,证实鹿金矿与被告人周某就本案民事赔偿自行和解。4、证人胡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0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怡盛休闲会所一楼大厅被六名男子持砍刀和镐棒砸坏,砸了一两分钟后六人驾驶一辆黑色普桑和一辆新的志俊车离开。5、证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证言,证明该是怡盛休闲会所的带班经理,负责会所日常事务。2014年12月20日晚上11点多,会所被砸。6、被害人鹿金矿在侦查机关的陈述,证明于2014年12月21日,该到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该称于2014年12月20日22时许,该与王永、李富德等朋友共五人在晶晶火锅店吃完饭到快乐迪KTV,准备进电梯时有六七个喝醉的女子无缘无故骂王永和该,两人上前理论,几个女子就动手打该并把该的脸挠破,该还手时,几个朋友上前阻拦。后得知该所经营的怡盛休闲会被砸,随后该就报了警。7、被告人周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2014年12月10日左右,该与朋友喝酒到凌晨一点多后,该去怡盛休闲会所开房,与人对骂几句后离开。之后该在太原联系到了棋牌室认识的朋友“黑蛋”(具体姓名不清楚,长治人,2425岁左右,两人在太原认识的),两人在太原玩了几天后回到榆次喝酒时,谈起被怡盛休闲会所的人骂的事,该很气愤,两人商量把会所砸了。“黑蛋”帮忙叫来了八九个太原的年轻人,驾驶两辆黑色桑塔纳(一辆桑塔纳2000,一辆桑塔纳2000或3000,看不清楚,车牌被���上了),该与几人戴白色口罩到达会所后,用车里的砍刀和镐棒把会所大厅的电脑、茶几、烟灰缸、空某、暖气片、圣诞树砸了几下后出来。随后该又去了太原,两三天后返回榆次,过了几天回到榆社。现在该与“黑蛋”因“黑蛋”向该借钱的事情已经不再联系。8、被告人周某户籍信息及被告人周某的前科材料。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纠集他人,随意对怡盛休闲会所进行打砸,造成被害人会所的电脑、验钞机、空某、暖气片、茶几、烟灰缸等物品砸坏的后果,财物毁损价值为8065元,情节恶劣,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周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周某在本院审理期间,选择自愿认罪,被告人周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告人周某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审 判 长  贾军涛审 判 员  柴富恒人民陪审员  冯二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