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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海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锦,李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锦,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明庆,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关于张海锦申请执行李明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明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林 洁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子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