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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慧珍与石家庄市紫行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国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慧珍,石家庄市紫行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07号申请人陈慧珍。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紫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新王舍村。法定代表人许志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许志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慧珍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紫行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国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紫行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国银行存款4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慧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市紫行投资有限公司、许志国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