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法法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云朋申请被执行人李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云朋,李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公法法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于云朋,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凤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云朋与被执行人李凤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公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凤军自2013年起,每公顷/年增加土地租金600元,2013年度、2014年度3公顷土地增加土地租金3600元,每年度的土地租金1800元由被执行人于当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215元。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承包费及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承包费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赵洪良代理审判员 李青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曲友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