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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732号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潘嘉平,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职务董事长。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法定代表人王海军,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潘亚乌自愿以其所有的车号为鲁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潘亚乌自愿以其所有的车号为鲁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许金财自愿以其所有的鲁B×××××号辉腾牌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潘亚乌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李沧区金水路803号14号楼1单元601户房屋一处、担保人欧春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2号楼2303户房屋一处为原告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潘亚乌所有的车号为鲁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潘亚乌所有的车号为鲁B×××××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许金财所有的鲁B×××××号辉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担保人潘亚乌所有的位于李沧区金水路803号14号楼1单元601户房屋一处、查封担保人欧春芳所有的位于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2号楼2303户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