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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68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山东方明彩钢板有限公司,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孔建,行长。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敏,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兴旺,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敏,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山东方明彩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佟祺锐,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立新,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于宏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山东方明彩钢板有限公司、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陈兴旺、刘敏、山东方明彩钢板有限公司、山东慎宝陶瓷礼品有限公司、济南世远帽业有限公司、济南群康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