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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敏与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房初字第39-3号原告:张敏。委托代理人:史正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道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勇彪,公司员工。被告:张道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居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道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012.23元,由原告张敏负担。原告张敏多预交的人民币7012.2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亚  楠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伟玲(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