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杨栋与马建忠婚约财产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栋,马娇娇,马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保字第7号申请人杨栋,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8日,甘肃省平凉市人,居民。被申请人马娇娇,女,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9日,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第三人马建忠,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0号,甘肃省灵台县人,农民。申请人杨栋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本院对第三人马建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那支行6万元存款和农村商业银行灵台县梁原支行的4万元存款,总计1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2015年8月7日本院立为执行保全案件。本院在保全过程中,对马建忠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朝那支行6万元存款和农村商业银行灵台县梁原支行的4万元存款,总计10万元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灵执保字第7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锋审判员 郭恒彬审判员 张建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