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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告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亢爱云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亢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告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亢爱云。上诉人亢爱云不服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立民字第37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青岛陆海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鲁B×××××号车辆被诈骗集团诈骗后,又非法更名,原车11.2万元,由被告赔偿损失。2、因被告违法致上诉人为两个案件四个程序诉讼费200元,给上诉人赔偿。3、违反物权法规定,应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登报公告送达费500元,由被告承担。5、因行政案件向有关部门举报邮寄费139元,由被告承担。6、市南法院行政材料费35元,由被告承担。7、市南检察院行政案件材料复印费25元由被告承担。8、向省检察院举报等费用29元。9、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诉人的诉请属于立案受理范围。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主张的第1、3、5、7、8、9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第2、4、6项属于判决生效后应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容。原审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