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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万军申请执行张国成范喜坤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万军,张国成,范喜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李万军,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执行人张国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范喜坤,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范喜坤有惠农一卡通补贴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范喜坤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惠农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正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