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万颖与被告刘德强、王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颖,刘德强,王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790号原告万颖,女,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付丽艳、邵文丽,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强,男,住庄河市太平岭乡歇马村。被告王吉清,女,住庄河市太平岭乡歇马村。原告万颖与被告刘德强、王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颖及委托代理人邵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德强、王吉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1日,被告刘德强向原告借款650000元,还款期为2015年6月1日前。2015年4月2日,原告从自己的帐户中向被告汇款590500元,余款以现金方式交付。还款期限届满时,刘德强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刘德强与王吉清系夫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德强与王吉清共同偿还原告650000元及利息2897元(自2015年6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按照2015年1-6个月的同期贷款利率5.35%计算的)。被告刘德强、王吉清未到庭,但庭前被告刘德强在本院笔录中称借款属实同意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日被告刘德强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5年6月10日前还清借款。2015年4月2日原告以转帐方式给付被告刘德强590500元,余下借款以现金支付给被告刘德强。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另查,被告刘德强与被告王吉清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被告刘德强与王吉清婚姻存续期间所借。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帐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所借,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50000元及利息2897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强、王吉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万颖借款650000元及利息289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德强、王吉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万颖。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