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甘卫国诉张远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卫国,张远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320号原告甘卫国,男,生于1956年4月10日,汉族,浙江省洞头县北岙镇人。委托代理人易勇辉,北京市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立案,代为参加诉讼活动,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被告张远琦,男,生于1966年9月2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张远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自愿通过协商处理此事,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行使其处分权利。原告甘卫国诉被告张远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卫国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远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甘卫国负担。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