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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东法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肖玉杰与长泰制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玉杰,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东法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肖玉杰,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长泰。本院在执行肖玉杰申请执行鸡东县长泰制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玉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鸡东劳人仲字(2014)306-2号,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鸡东劳人仲字(2014)306-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