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素望与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素望,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执字第00122号申请人覃素望。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猇亭民督字第00024号支付令,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申请人工资4515.99元,并负担支付令申请费17元,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湖北富程魔芋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82.99元,或扣留、提取其4582.99元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与4582.99元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 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