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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特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陈哲富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陈哲富,陈肖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特字第34号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代表人:郭海涌。委托代理人:江兴德。被申请人:陈哲富。被申请人:陈肖琴。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的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审 判 员 缪雪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雨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