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吉来曲星与刘西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来曲星,刘西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489号原告:吉来曲星,女,1978年2月6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美姑县。委托代理人:纵兆良、项凯,萧县官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西连,女,195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来曲星诉被告刘西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来曲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吉来曲星承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