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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佳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佳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商初字第74号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佳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解放东路320育英商务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吴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继林,湖南炳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源华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