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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3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继乾与陈昌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3524号原告张继乾,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陈昌芝,女,成年,住滕州市。被告程芳,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乾与被告陈昌芝、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所有的型号为SC6605C1G4的机动车一辆及变形金刚牌滑梯一台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张继乾自愿以其所有的鲁D9G5**号车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继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及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所有的型号为SC6605C1G4号车一辆,查封期间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二、查封被告所有的变形金刚牌滑梯一台,查封期间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三、查封原告张继乾名下的鲁D9G5**号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有转让、抵押、毁损等处分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