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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费跃明与朱建兵、索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跃明,朱建兵,索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40号原告费跃明,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朱建兵,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洞口县。被告索智霞,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费跃明与被告朱建兵、索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方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跃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费跃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