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230号原告:施某,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施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阿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