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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02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施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2230号原告:施某,女,198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陈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施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阿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