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经开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河冶特钢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河冶特钢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经开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陕西河冶特钢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王世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丽丽,女,汉族,1988年10月9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陕西河冶特钢工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银行沈阳开发区支行在2013年9月17日开出的票面金额为10000元,汇票号码为0010006223225328,出票人为沈阳兴华航空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沈阳宏峰山英工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陕西河冶特钢工具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河冶特钢工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雪代理审判员 何海英人民陪审员 任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英烁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