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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江某某,女,34岁。委托代理人陈晟晟,江西雄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36岁。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晟晟、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某某诉称,2006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儿,大女儿徐某一,今年8周岁,小女儿徐某二,今年6周岁。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好酒,且一多喝酒就实施家庭暴力,殴打原告。再加上两人没有共同语言,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直至破裂。结婚9年来,原告遭受多次严重的家庭暴力,这是原告下决心与被告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如原告怀有小女儿六个月时,被告无故殴打原告,不顾原告有身孕将原告打在地上爬不起来。再如2013年中秋节,原告与被告在重庆做生意,被告因生意不好喝酒后找原告发泄,卡住原告的脖子拳打脚踢。还有2014年5月,在擂鼓岭的一家麻将馆,被告将原告往死里打,报警110后被告收手,民警走后继续打,一天报警三次。被告每次打完原告后又会后悔,多次表示改正,但原告每次都是失望。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两个女儿各自抚养一个;3、各人身边的衣物、财产归各人;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徐某某未作书面答辩,其在庭审中答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起诉所称并非全部事实,夫妻之间吵闹、打架有,但是没有原告诉状上说的那么���重。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被告婚后生育子女、添置财产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原告江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院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3、贵溪市人民医院病历,用以证明夫妻双方感情不好,2015年2月26日夫妻双方发生打架,原告受伤到贵溪市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被告徐某某在本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病历上医生写的字一个也不认识,至于原告所说打架问题,我认为夫妻间磕磕碰碰总是存在,可能是因为我文化水平低,素质不高,没有全面考虑问题,我承认自己有一定过错。对被告无异议的由原告提交的证据1、2,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因该病历未有相应的就诊记录,且病历内容未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江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11月13日在贵溪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生育大女儿,取名徐某一;于2009年5月1日生育小女儿,取名徐某二。婚后,原、被告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双方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缺乏有效沟通发生争吵打闹,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在庭审中一再表示自己会改正缺点,希望与原告重归于好,能够回到以前相处的美���时光,恳请给两个小孩一个完整的家。为了维护家庭团结、稳定,故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希冀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加强夫妻之间的沟通方式、学习沟通技巧,为自己和家人创造温馨美好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江某某提出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晓芸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