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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三林,袁文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三林,黄冈市环境卫生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杰,黄冈市德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余三林为与被上诉人袁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三林又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三林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三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余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