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三林,袁文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三林,黄冈市环境卫生局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文杰,黄冈市德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余三林为与被上诉人袁文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民初字第00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三林又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三林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余三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余三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董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