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闻天泉与李广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天泉,李广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闻 天 泉 与 李 广 宇 劳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麦民初字第514号原告:闻天泉,男,汉族,1965年2月2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木工,现住麦盖提县。被告:李广宇,男,汉族,1954年10月4日出生,河南省西平县人,个体建筑商,现住麦盖提县。原告闻天泉诉被告李广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志芸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天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宇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原告闻天泉在被告李广宇承包的麦盖提县刀郎中学公寓楼工程提供木工,现木工已全部完工,被告尚欠原告木工人工工资235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广宇支付木工人工工资23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广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李广宇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人工工资235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闻天泉在被告李广宇承包的麦盖提县刀郎中学公寓楼工程提供木工,现木工已全部完工,被告尚欠原告木工劳务费23500元,被告李广宇于2012年6月及2013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23500元的欠条。庭审中原告出示以下证据以支持其主张:2012年6月、2013年1月29日由被告李广宇出具欠条两张,以证明被告李广宇欠原告木工工资23500元的事实。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可以反映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庭审中出具的证据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支付劳务费23500元,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广宇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广宇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闻天泉支付劳务费2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193.75元,由被告李光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志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