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旭阳正彤商贸有限公司与赵肋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旭阳正彤商贸有限公司,赵肋刚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7002号原告北京旭阳正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393号502A。法定代表人赵洪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学铭,天津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肋刚,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旭阳正彤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赵肋刚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旭阳正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旭阳正彤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王虹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