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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998、1044-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麟,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998、1044-1047-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麟,男,19某8年10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岳洲路某号***房,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某某号。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某号某产品展示采购中心A座301,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谈某红。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55、7某2、7某8-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依法发出执行��、执行裁定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本院认为,本五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