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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耀新执字第0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应幼方与铜川新懋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耀新执字第00089-2号申请执行人应幼方,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新懋酒店。法定代表人曹建斌,董事长。应幼方与铜川新懋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3年5月28日作出的(2003)碑经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拒不按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对下欠8062.80元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2014年10月13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到我院。我院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铜川新懋酒店在银行有存款,2014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铜川新懋酒店的银行存款13989.3元进行了扣划,2015年7月31日,被执行人铜川新懋酒店同意将该款中的13939.3元支付给申请人应幼方、50元用于交纳案件执行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03)碑经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人民陪审员  涂红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