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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吉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