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杨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林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林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吉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