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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新民初字第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卞荣庚与李汉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荣庚,李汉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新民初字第0613号原告卞荣庚。委托代理人姚庆忠,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汉荣。委托代理人严立峰,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南路39号。负责人何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鑫,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卞荣庚与被告李汉荣、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卞荣庚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荣庚申请撤诉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荣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卞荣庚负担。审判员  顾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