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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蔡耀金与李超、李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耀金,李超,李秋,方志太,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蔡耀金。被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李秋。被执行人方志太。被执行人潘静。本院在执行蔡耀金申请执行潘静、李超、李秋、方志太关于侵权一案中,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的(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耀金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李超、李秋依法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方志太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志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方志太下落不明。本院在查询被执行人潘静的身份信息时,无法找到符合判决书确定的潘静的身份证号码,无法核实被执行人潘静的真实信息,故也无法查询被执行人潘静的财产信息。现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柳市民一终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蓝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