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岐民确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菊香与刘水林、刘义林、田万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菊香,刘水林,刘义林,田万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陕���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岐民确字第00061号申请人:张菊香,女,194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水林,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义林,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田万林,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菊香、刘水林、刘义林、田万林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景东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菊香之夫、申请人刘水林、刘义林、田万林之父田松学(1943年2月19日出生,生前住岐山县凤鸣镇堰河村余老庄余西20号副1号。身份证号:610323194302192611。)于2015年7月1日去世。田松学生前在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27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存款20000元、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存款10000元,三笔共计57000元。申请人张菊香、���水林、刘义林、田万林作为田松学的法定继承人,就以上财产的继承在岐山县凤鸣镇堰河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田松学名下存款三张57000元(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存款账号2703051801102003463124,金额27000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存款账号2603022702045827878*,金额20000元;中国银行岐山县支行存款账号103231083687,金额10000元。)归张菊香所有。刘水林、刘义林、田万林三人自愿放弃对该财产的继承。经审查,本院认定上述协议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张菊香、刘水林、刘义林、田万林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景东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保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