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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红、陈业凤等与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陈业凤,陈丽丽,陈东芳,陈雨婷,陈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106号原告陈红。原告陈业凤。原告陈丽丽。原告陈东芳。原告陈雨婷。被告陈国。本院立案受理五原告诉被告陈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经本院释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五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小买人民陪审员  陆士华人民陪审员  朱从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年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