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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七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光芬申请执行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芬,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七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朱光芬,女,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禄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毕中民终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朱光芬申请执行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贵州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产(在建中)。因待建时间过长,申请执行人朱光群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七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延  华审判员 刘  维  华审判员 张  贵  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永红(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