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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郝祥林与金德尧、金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祥林,金德尧,金星,六安市富源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郝祥林,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金德尧,男,汉族,1953年1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金星,男,汉族,1983年1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六安市富源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法定代表人:金光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祥林与被执行人金德尧、金星、六安市富源废旧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暂无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六民二初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如国执行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