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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平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林上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上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平刑初字第87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上欣,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5]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上欣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颜惺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上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林上欣先后多次窜至平阳县山门镇、水头镇、南雁镇等处实施盗窃,盗走酒水、现金等财物,涉案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3月初前后某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山门镇兴茂路的山门供销社三楼仓库,撬锁入室,窃取胡亦巍放在此处的“张裕”牌葡萄酒2箱。2、2015年3月某日凌晨,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的“侣威澌”音乐美食酒店,爬通风口入室,窃取店主俞坤放在店内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2瓶和葡萄酒2瓶。现被盗白酒已被追回返还失主。3、2015年3月的某日凌晨,被告人林上欣再次窜至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的“侣威澌”音乐美食酒店,溜门入室,窃取店主俞坤放在店内的洋河蓝色经典“天之蓝”白酒1瓶。现被盗白酒已被追回返还失主。4、2015年3月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水头镇客运中心的“水忠福”饭庄,爬窗入室,窃取店主王沣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770元。5、2015年3月10日前后某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水头镇振德中路121号早餐店,翻墙入室,窃取店主卢兴料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60元。6、2015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南雁镇“枫滨楼”酒店,撬窗入室,窃取店主周忠放在店内的现金人民币280元、“汉森”五星干红葡萄酒2瓶、“古井贡”白酒1瓶及葡萄酒1瓶。现被盗“汉森”干红葡萄酒和“古井贡”酒均已被追回返还失主。7、2015年4月1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林上欣用水泥板挖墙洞的方式进入平阳县山门镇环城路188号的“环城”超市,在收银台盗走人民币1300元,店主钱克树察觉并将其当场抓获,后被告人林上欣趁店主不备之机,弃钱并溜墙洞逃离。尔后,被告人林上欣窜至该超市附近的平阳县山门镇文昌街47号后面,窃取黄素容放在该处的“爱撒图”牌XXTOO26寸变速双碟刹山地车1辆(价值人民币658元)。现被盗自行车已被追回返还失主。8、2015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山门镇“红军楼”酒店,撬窗入室,窃取店主黄朝君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80元。9、2015年4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山门镇红源路56-59号的“新红源”酒店,爬窗入室,窃取店主曾庆招放在店内的人民币180元、“茅台”白金红酱A6白酒2瓶、“汉森”干红葡萄酒1瓶、天之蓝白酒1瓶、白酒1瓶、耐克运动鞋1双。现被盗的运动鞋1双、“茅台”白金酱酒2瓶和“汉森”干红葡萄酒1瓶均已被追回返还失主。10、2015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上欣窜至平阳县水头镇客运中心公厕收费处,爬窗入室,窃取彭玉兰放于该收费处桌子抽屉里的人民币26元及螺丝刀2把。尔后,被告人林上欣窜至边上的客运中心调度室,用螺丝刀撬窗入室,窃取陈圣铿放在调度室抽屉内的“Hisense”牌HS-E912S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7元)。上述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返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林上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失主王沣、钱克树、彭玉兰、卢兴料、陈圣铿、胡亦巍、曾庆招、余坤、周忠、黄朝君、黄素容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监控录像,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上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上欣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返还失主,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上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林上欣退赔违法所得,返还各失主(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锦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温从剑附件:犯罪事实序号追缴赃款、赃物失主“张裕”牌葡萄酒2箱胡亦巍葡萄酒2瓶俞坤人民币770元王沣人民币160元卢兴料人民币280元、葡萄酒1瓶周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