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锡缄与被告张赤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锡缄,张赤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47号原告黄锡缄,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建湘路琵琶王社区XX。被告张赤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XX,身份证号XX。原告黄锡缄与被告张赤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锡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赤虹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锡缄诉称,2013年11月29日,原告借给被告2000元,其借条写明于2014年元月还清,中途多次催促,被告既不回话也无答复,现还款已超过一年零两个月。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被告张赤虹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资料,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拟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张赤虹未到庭,没有发表质证意见,亦没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收集程序合法,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中原告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1月29日,被告张赤虹以其儿子生病需要钱治疗为由从原告处借走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记载“借到黄锡缄老人2000元整,元月份还清。”约定的时间到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欠款,但被告一直推诿、躲避不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原告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款2000元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达,该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锡缄主张被告张赤虹应当偿还2000元借款的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赤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锡缄借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赤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波人民陪审员 宋小玉人民陪审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圣 微信公众号“”